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郾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孔书芳与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郾执字第00268号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孔书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漯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孔书芳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开户名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漯河祁山路支行账号:25200467XXXX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