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某、林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黄某。原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