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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某、林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黄某。原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