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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谷磊与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磊,张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谷磊,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程,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谷磊诉被告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庚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敏、李丹参加评议,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谷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磊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用钱,分三次向我借款70000.00元。借款到期后,我每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都承诺立即归还,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偿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程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谷磊通过其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张程。2013年10月6日,被告张程从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谷磊肆万元整(40000),2014年2月份之前还清。张程,2013.10.6.”。2013年10月10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条,今欠谷磊10000.00元,借期一个月归还。张程,2013.10.10”。2013年11月3日,被告张程再一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为原告写下欠条写明“张程今欠谷磊二万元整。2013.11.3”。后来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程偿还欠款7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判决确定的给付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后,原告谷磊放弃要求被告张程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3份、询问笔录、证人陈冲、王闯证言等证据材料载卷,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张程在原告谷磊处三次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借款当时又有证人在场,证人出庭进行证明。虽然被告未出庭质证,凭上述证据能够对被告借款事实进行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如约偿还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谷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邮递费40.00元,合计1590.00元,由被告张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