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米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062-1号原告米某。被告宫某。本院受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泰安市泰山区,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提供泰山区xx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年××月××日结婚起在泰安市泰山区xx居住至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宫某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 立 斌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李昭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雪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