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勉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杰与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杰,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勉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许杰,男,生于1983年12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桥北街17号。法定代表人:蒋瑞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杰与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许杰支付租赁费55000元。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未按期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杰2014年4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将执行款55000元执行完毕,并负担诉讼费590元、申请执行费700元。现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杰租赁费5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90已的执行。申请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晏 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洲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