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某广播站诉杜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广播电视站,杜某某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某广播电视站。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站站长。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上列原、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广播电视站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