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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调确字第13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延民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调确字第13544号申请人刘X,女,1939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刘X1,男,1941年4月1日出生。申请人刘X2,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申请人刘X3,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申请人刘X4,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2014年5月23日,申请人刘X、刘X1、刘X2、刘X3、刘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4)西民调字第7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杨X1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南沙沟XX号楼院及月坛南街XX号X号楼(X门X号),建筑面积为:199.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市西私(国)字第XX号五居室楼房产权由刘X、刘X1、刘X2、刘X3、刘X4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2、杨X2(刘晓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东口支行定期整存整取(大额)存单人民币8万元整,账号为:×××*;在刘晓济名下北京市商业银行(现北京银行)复兴支行存款人民币150元,账号为:×××;杨X2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款人民币67.33元,账号为:×××;杨X2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存款人民币8438.18元,账号为:×××;杨X2名下3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即:西内支行存款117.72元,账号为:×××*;三里河分理处存款人民币868.93元,账号为:×××*;三里河东路支行存款人民币2808.36元,账号为:×××*。共计人民币92450.52元及上述存款的全部利息由刘X、刘X1、刘X2、刘X3、刘X4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由刘X4一人代为办理领取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刘X1、刘X2、刘X3、刘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4)西民调字第7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刘X1、刘X2、刘X3、刘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4)西民调字第7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长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