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于海洋诉刘坤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X,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民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于XX,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乡于杖子村南山屯35号。被执行人:刘X,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乡张杖子村万家沟屯25号。本院在执行原告于XX诉被告刘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XX应得本金16500元。诉讼费25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刘X至今下落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绥民执字第0017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