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执行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郑顺彪与张来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顺彪,张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郑顺彪,男,住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张来霞,女,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顺彪与被执行人张来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60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元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来霞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顺彪借款人民币3211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张来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6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彬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