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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厚荣实业有限公司、翟旭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厚荣实业有限公司,翟旭刚,鄢春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被告上海厚荣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翟旭刚。被告鄢春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厚荣实业有限公司、翟旭刚、鄢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39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