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头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龙江与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吕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龙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宁立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云,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江诉被告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龙江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龙江83.05元。审 判 长 古丽米然人民陪审员 姜 金 兰人民陪审员 戴 景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