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头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龙江与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吕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龙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宁立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云,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江诉被告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龙江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龙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龙江83.05元。审 判 长 古丽米然人民陪审员 姜 金 兰人民陪审员 戴 景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