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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商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广森与张志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广森,张志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广森,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商河县玉皇庙镇许家村11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花,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商河县花商街办事处西铺街49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广森与被上诉人张志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胡广森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胡广森承担。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宋海东审判员 王纯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