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广森与张志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广森,张志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广森,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商河县玉皇庙镇许家村11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花,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商河县花商街办事处西铺街49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广森与被上诉人张志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胡广森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胡广森承担。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宋海东审判员 王纯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