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执行字第298号董志勇与陈思文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勇,陈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勇,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思文,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志勇与被执行人陈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