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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王志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王志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张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庆本。被告王志原,居民。原告张杰与被告王志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自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本,被告王志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杰诉称,2014年3月6日,我与村委会协商签订了合同,在原承包鱼塘基础上续签了16年的承包期,并交纳了承包费6000元。被告不知什么原因于2014年3月27日晚上拉风化石倒入鱼塘中,我制止未果。我找到村委会,村委会领导要求被告将风化石转走,但被告至今也未转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承包经营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我的侵害,排除妨害,清除所垫的风化石。被告王志原辩称,1、原告所诉不属实,我没有侵害原告。2。合同签订日期与我垫风化石的时间不符,我垫土在前。3、村里的书记是原告的家人,原告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招标,是私自签订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赣榆县城西镇西朱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朱堵村委会)与原告张杰签订了承包鱼塘合同书,西朱堵村委会将位于村前的鱼塘发包给原告张杰,鱼塘东至王善福门前,西至张定聪门前,南至前西地,北至东西路,南北宽33米。承包期限从2014年3月6日至2030年3月6日,承包费6000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2014年3月26日,原告张杰向西朱堵村委会交纳了承包费6000元。上述鱼塘的北岸是村里的一条东西走向的泥土路,被告王志原家在泥土路的北面。2014年3月27日晚,被告王志原为自家停车方便,在未征得原告张杰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路南对应自家房屋位置一块面积长约3间房屋,宽1-2米的鱼塘用风化石土垫平。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在其鱼塘所垫风化石土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予以清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承包鱼塘合同书、收款收据、村委会证明、现场照片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杰与西朱堵村委会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并交纳了相关费用,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涉案鱼塘由原告承包使用和管理,被告王志原擅自侵占涉案鱼塘,侵害了原告鱼塘承包正常使用权,故对原告张杰要求被告王志原清除垫在原告鱼塘里风化石土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垫土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没有经过招投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垫在原告张杰承包涉案鱼塘内的风化石土。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志原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洪敏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