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兴见与王广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见,王广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934号原告:王兴见,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广杰,男,193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见与被告王广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丽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