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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勋、王万飞与被告屈茂启、屈红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勋,王万飞,屈茂启,屈红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王开勋,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万飞,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屈茂启,男,56岁,汉族。被告屈红娟,女,1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开勋、王万飞与被告屈茂启、屈红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秦克峰参加合议。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勋、王万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茂启、屈红娟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告王开勋与被告屈红娟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10月19日订立婚约。订婚当天通过媒人送给被告现金11000元,购买礼品花费3000元,买衣服2000元。订婚后在春节走亲戚时又花费了2000元。现在两人因故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但被告却拒绝返还。经媒人调解无果。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彩礼180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申请媒人王万富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接受原告彩礼11000元,及价值3000元礼品的事实。对证人王万富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开勋与被告屈红娟于2013年农历10月19日订婚。当天原告通过媒人王万富,付给被告彩礼钱10000元,见面礼1000元。另外原告又为被告购买部分礼品,订婚不到半年,原告王开勋与被告屈红娟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女方所送彩礼是为了达到能够结婚的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终止恋爱关系,解除了婚约,所附条件消失。被告接收的彩礼理应退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订婚不到半年即解除了婚约。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在订婚过程中,原告给被告购买的礼品属于生活消耗物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见面礼1000元及价值7000元的礼品、衣服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中的大礼1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屈茂启、屈红娟退还原告王开勋、王万飞彩礼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屈茂启、屈红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秦克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