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与孙跃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孙跃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10-2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伟。申请执行人余风。申请执行人黄学文。申请执行人李世清。申请执行人何国俊。申请执行人秦瑜。申请执行人杨秀萍。申请执行人董静。申请执行人刘芝兰。被执行人孙跃强。被执行人XX。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诉孙跃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跃强、XX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跃强所属的千手凿岩机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037862.9),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质押、赠与等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