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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与孙跃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孙跃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10-2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伟。申请执行人余风。申请执行人黄学文。申请执行人李世清。申请执行人何国俊。申请执行人秦瑜。申请执行人杨秀萍。申请执行人董静。申请执行人刘芝兰。被执行人孙跃强。被执行人XX。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诉孙跃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跃强、XX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宏伟、余风、黄学文、李世清、何国俊、秦瑜、杨秀萍、董静、刘芝兰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跃强所属的千手凿岩机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037862.9),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质押、赠与等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