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天门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有颐达牌小型轿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颐达牌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华审判员 刘红平审判员 宋治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