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易西煜与XX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易西煜与被执行人XX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易西煜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甲宗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