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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41号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晓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童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