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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义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吉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张义,男,汉族,住洮南市。上诉人张义因诉洮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吉红审 判 员  周姝梅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