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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与邵国堂、应刘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邵国堂,应刘英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2548号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童方杰。被告:邵国堂。被告:应刘英。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邵国堂、应刘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以经过考虑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