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国建与王明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建,王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凤,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国建与被执行人王明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明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凤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