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兴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周某(又名周立荣)。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