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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兴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周某(又名周立荣)。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