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炳荣、陈水仙等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荣,陈水仙,杨健锋,杨力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937号起诉人杨炳荣。起诉人陈水仙。起诉人杨健锋。起诉人杨力衔。法定代理人杨健锋(基本情况同原告杨健锋)。四起诉人委托代理人章凯,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起诉人委托代理人陈露。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炳荣、陈水仙、杨健锋、杨力衔的起诉状,起诉人杨炳荣、陈水仙、杨健锋、杨力衔诉称,2014年4月5日,龙岩市晟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二组集体所有的山地进行征用,所有征地补偿款共计6500000元。该山地征用后,该款由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小组进行分配。村民小组部分组委私下商议后,即拟定《告浮蔡二组许氏家族宗亲同胞书》,根据上述办法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根据该分配办法:浮蔡二组内许氏宗亲每人获得补偿款20000元,而起诉人却只按每人6000元进行分配。该分配方案显然不合理、不合法。起诉人均属于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山地征用补偿款应当享受与其他小组成员同等的分配标准。该办法出台后,起诉人不断地与被告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按照集体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均被被告负责人予以拒绝。此后,村小组随即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另,村小组保留528000元的预留款尚未分配。现起诉人认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向起诉人杨炳荣、陈水仙、杨健锋、杨力衔各支付20000元山地补偿款。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起诉人杨炳荣、陈水仙、杨健锋、杨力衔所主张的山地征用补偿款,系龙岩市晟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地进行征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该款项如何分配属于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小组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起诉人认为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告浮蔡二组许氏家族宗亲同胞书》分配方案未将其确定为可分配20000元补偿款类别,侵犯其合法权利;但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炳荣、陈水仙、杨健锋、杨力衔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小小(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