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王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