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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王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