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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吴伟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吴伟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19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蓬桂、罗文超,均系司职员。被告吴伟红,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颖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蓬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买方,经原告的介绍,成功与卖方签订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05号1201房的买卖合同。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的约定,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0000元;被告逾期支付上述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将按0.1%/天支付违约金。另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签订上述确认书后,经催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0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被告除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服务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而产生的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0.1%为标准,自2013年10月21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现暂计150天,违约金暂计1500元,10000×150×0.1%=150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亦没有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于2013年10月20日促成被告吴伟红(买方)与黄锦专(卖方)达成买卖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05号1201房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吴伟红签订《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确认于当日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万元,被告至今尚欠10000元未付。原告为此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0000元及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一、被告吴伟红(买方)与黄锦专(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所署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约定被告向黄锦专购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05号1201房的房屋,总成交价248万元。二、《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内容为被告确认经原告独家提供咨询及中介服务,成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意支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承诺于签署确认书之日付清上述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将按0.1%/天支付违约金。该文书下方有签名“吴伟红”,所署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三、粤房地权证复印件,载明房地产权属人为黄锦专。四、日期为2013年10月21日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载明涉案房产产权人为黄锦专,没有他项权利内容。五、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告发送的《关于敦促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函》及《圆通速递详情单》。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促成被告、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吴伟红出具《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确认应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万元,被告至今尚欠10000元未付,为此,原告提供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抗辩亦没有举证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房产中介机构,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被告应依照《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余额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足额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法有据。被告应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0.1%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伟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0000元。二、被告吴伟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0.1%标准计付;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吴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燕莉郑旭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