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工、刘君,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郑飞鹏、游碧娥(实习),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