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自新,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系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跃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