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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华与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央路与凤凰大街交叉路口东1000米。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潍坊龙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