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苏溢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建斌、周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溢本投资有限公司,周昕,吴建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江苏溢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云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菲,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昕。被告吴建斌。原告江苏溢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昕、吴建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溢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 琴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