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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陈桃仔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870号罪犯陈桃仔,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了(2001)株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桃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18日经湖南省高院裁定改无期徒刑,2007年9月14日经湖南省高院裁定改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11月27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2年3月20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陈桃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桃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69.1分。能积极交纳部分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桃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桃仔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至2020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