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亚文、周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亚文,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双庙镇乔家村。被执行人周景华,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昌盛路水源地第一小区。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亚文、周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