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滑全祥与郝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全祥,郝贵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滑全祥,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红霞,系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梅芹,系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贵海,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文延军,系内丘县南赛乡南赛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滑全祥与被告郝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全祥于2014年6月30日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全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全祥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