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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桂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桂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003号罪犯张桂林。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八日作出(2005)张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和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桂林自2012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奖奖励分3分。2013年获监狱安全无事故奖励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勤杂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履行勤杂职责。2013年三、四季度因较好的完成勤杂任务共获奖励分10分。考核截止2014年3月共获奖励分101.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桂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桂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