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和之与被执行人张小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和之,张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廖和之,��,生于1945年10月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应顺,系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执行人张小华,男,生于1967年7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和之与被执行人张小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廖和之支付欠款187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0元、本案执行费180.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廖和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小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4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宏审 判 员 代安平代理审判员 陈建权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