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胡科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科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501号罪犯胡科文,男,25岁,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科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胡科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科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科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科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