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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杨荣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杨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罗行初字第12号原告李明,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第三人杨荣建,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杨荣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