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杨荣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杨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罗行初字第12号原告李明,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第三人杨荣建,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杨荣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