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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董某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鸿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