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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恩源与王玉玲、李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源,王玉玲,李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源。被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李文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149民事判决书,已通知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王玉玲、李文忠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孙方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