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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南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敖大德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大德,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南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敖大德。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大德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大德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文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