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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胜军与被告姜淑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军,姜淑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杨胜军,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牛春豹,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淑珍,女,1948年8月23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金放,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铁岭市银州区龙翔路***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毅,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军与被告姜淑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胜军负担。审 判 长  :刘琳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张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