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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25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抚养)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建牤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来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子女抚养费1200元。现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弓治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正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