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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诉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环本农场与秦步芬、沈建成、倪亚琴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成,倪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诉初字第0066号起诉人沈建成。起诉人倪亚琴。2014年6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建成、倪亚琴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两起诉人于1984年调至被起诉人南通市通州区环本农场工作,分配住房一套。1992年被起诉人安排起诉人在外开办第三产业,1996年底被起诉人党委书记告知起诉人住房空闲,供给秦步芬居住,待起诉人回单位后再归起诉人住。起诉人将钥匙交给一位男同志,后住房转让变更一系列程序手续等起诉人均未参加办理。起诉人认为其住房的转让是被起诉人串通第三人私下办理,且被起诉人恶意扣压、扣除起诉人的住房补贴,起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起诉人和第三人相互串通将两起诉人住房变更给第三人居住,依法判令归还起诉人居住;2、判令起诉人沈建成与第三人住房转让不成立;3、被起诉人恶意扣压两起诉人正当住房补贴费5.9万元,扣压时间为15个月,依法按银行存款年利率4倍补偿两起诉人2万元(包括车旅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并如实退还已扣除住房补贴费26200元,合计462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供的材料来看,起诉人诉称的争议系民事纠纷的范畴,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沈建成、倪亚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斌代理审判员  俞 婧人民陪审员  李燕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