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羽芳与徐祖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羽芳,徐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237号申请人吴羽芳,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徐祖林,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固始县。申请人吴羽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祖林全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并无财产。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杰平审 判 员 金 辉审 判 员 高建中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志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