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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