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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镇江市通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镇江市通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彭斌。被告镇江市通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矿机路5号。法定代表人魏恒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彬,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镇江市通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姜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国诉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达20余年。2012年6月被告既无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就单方面向原告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办理停保手续,2012年8月,被告既不打电话,又未书面通知原告,只是在报纸上公告通知,为此原告曾多次上访要求解决问题。2014年2月25日原告向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撤销此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交付相应的社会保险(从2012年3月至判决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姜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