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813号原告曲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桂全旺,唐河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以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晓代理审判员 刘书堂人民陪审员 周海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