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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813号原告曲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桂全旺,唐河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以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晓代理审判员  刘书堂人民陪审员  周海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