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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承栋与孙玉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张承栋。委托代理人张晶红,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栋诉被告孙玉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栋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栋撤回对被告孙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承栋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任新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