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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4日,初中文化,淳化县方里镇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初中文化,旬邑县太村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太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罗某某未经法庭许可无故离开法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