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4日,初中文化,淳化县方里镇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初中文化,旬邑县太村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太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罗某某未经法庭许可无故离开法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